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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行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萍乡周江车辆尾气净化器有限公司、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萍乡周江车辆尾气净化器有限公司,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行终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萍乡周江车辆尾气净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周江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77880163-4。法定代表人李世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虎子,江西瑞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1456337-3。法定代表人刘建中,该管委会副主任。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萍乡周江车辆尾气净化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因上诉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怀玉审 判 员 林贤瑛审 判 员 郑红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丁 雪书 记 员 张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