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02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坚桂梅与杜维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坚桂梅,杜维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437号原告:坚桂梅,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亚斌,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维远,汉族。原告坚桂梅与被告杜维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坚桂梅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坚桂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坚桂梅负担。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