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坚桂梅与杜维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坚桂梅,杜维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437号原告:坚桂梅,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亚斌,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维远,汉族。原告坚桂梅与被告杜维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坚桂梅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坚桂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坚桂梅负担。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