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4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武自才与重庆广达仪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自才,重庆广达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889号原告:武自才,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娟,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广达仪表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158号附2号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37761M。法定代表人:李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自才诉被告重庆广达仪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自才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自才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自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自才负担。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茂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