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5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武秀兰诉王淑华、王淑贤、王术杰、王希君、王喜春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秀兰,王淑华,王淑贤,王术杰,王希君,王喜春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5民初158号原告武秀兰,女,193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集贤县,农民。被告王淑华,女,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原告大女儿。被告王淑贤,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原告二女儿。被告王术杰,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原告三女儿。被告王希君,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原告长子。被告王喜春,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原告次子。原告武秀兰诉被告王淑华、王淑贤、王术杰、王希君、王喜春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秀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淑华、王淑贤、王术杰、王希君、王喜春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秀兰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武秀兰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侯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