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宋金兰、罗再鑫、贾欢欢、季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宋金兰,季海,罗再鑫,贾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20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荷花北街13-30号。负责人康年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远,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宋金兰,女,汉族,生于1965年7月,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季海,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罗再鑫,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住重庆市荣昌县。被执行人:贾欢欢,女,汉族,生于1990年5月,住绵阳市游仙区。本��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宋金兰、季海、罗再鑫、贾欢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强制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79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庆丰审判员 李朝刚审判���桂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