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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世礼与李玉忠、唐艳红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礼,李玉忠,唐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90号申请人执行人杨世礼,男,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李玉忠,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唐艳红,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杨世礼与被执行人李玉忠、唐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6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到2016年12月30日应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被执行人已经偿还9000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行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