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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辖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充市皖鼎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史胡彬、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皖鼎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史胡彬,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北家园小区西北角配套公建*座***号****号。法定代表人:谷向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皖鼎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二段***号新巢时代*层***号。法定代表人:胡年凤,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胡彬,男,汉族,1993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原审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号*栋***号。法定代表人:姚天文,经理。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皖鼎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史胡彬、原审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4民初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关村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史胡彬签订的《外墙粘贴剂购销合同》约定“施工现场即南充中虹国际项目部指定的库房”,同时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的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由于案涉工程南充中虹国际项目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故嘉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中关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