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民辖终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辖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法定代表人:王兰凤,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东交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单位理事长。上诉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辽县农��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2民初15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中苏州银行与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是待定的事实,是法院实体审理的范围。一审法院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认定存在委托关系,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请理由,苏州银行是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本案应由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2民初159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也就是原审被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2民初159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翠芳审判员 关大力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