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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雷云霞与雷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云霞,雷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176号原告:雷云霞,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宇,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云霞诉被告雷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云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云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云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雷云霞负担。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