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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30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永生与邵阳市开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生,邵阳市开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30执168号申请执行人:何永生,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龚智,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阳市开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13号地1栋302号。法定代表人:卿于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何永生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开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30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邵阳市开富建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付清所欠材料款3839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44元,申请执行人何永生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邵阳市开富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永生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2017年6月9日,本院就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事宜征求申请执行人何永生意见,申请执行人何永生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仲德审判员  吴石登审判员  杨生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奇波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