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马友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马友全,徐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2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住所地远安县鸣凤大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679752531U。主要负责人王晓玲,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友全,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自由职业,住建始县。被执行人徐艳丽,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自由职业,住建始县。系马友全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25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6月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友全、徐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友全、徐艳丽银行存款人民币1819308.7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朱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朱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