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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成都多力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圣诺兰家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多力多新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圣诺兰家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464号之一原告:成都多力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工业园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18路南侧。法定代理人:巫继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然,四川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圣诺兰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李渡路5座。法定代理人:康世华。原告成都多力多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圣诺兰家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成都圣诺兰家俱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 瑛人民陪审员  曾理强人民陪审员  马洪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