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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徐凤臣与孙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臣,孙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024号原告徐凤臣,男,1964年8月29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告孙明军,男,46岁,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臣诉被告孙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凤臣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53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