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徐凤臣与孙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臣,孙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024号原告徐凤臣,男,1964年8月29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告孙明军,男,46岁,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臣诉被告孙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凤臣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53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