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熊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243-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黄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熊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系被告黄某的妻子。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铜诉被告黄某、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某、熊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日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王金铜向本院提交书面财产保全担保函。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王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高安市灰埠农贸市场北侧房屋一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