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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相波与山东巨维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波,山东巨维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348号原告王相波,男,1965年8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章丘向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巨维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内。法定代表人:陈吉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郗继业,男,山东巨维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波与被告山东巨维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相波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不影响被告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相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0153元,减半收取计1007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玉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