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孔王氏与刘冠友、张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王氏,刘冠友,张艳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645号原告孔王氏,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谷一鹤,长春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冠友,现住扶余市。被告张艳敏,现住扶余市。原告孔王氏诉被告刘冠友、张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王氏诉称,孔宪奎系我的丈夫,现已经去世。2010年4月1日,二被告在我丈夫处借款7000元,当时口头约定月利1.5分。事后我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此款,二被告一直推拖不还,现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及自2010年4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5分给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时应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本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送达不能,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王氏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