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7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娟娟、王改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娟娟,王改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7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娟娟,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旺,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豌豌,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改凤,女,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瑞芳,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静,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娟娟与被上诉人王改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5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闫娟娟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闫娟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闫娟娟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娟娟撤回上诉,如和解不成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74元,减半收取2387元,由闫娟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贵斌审判员 张 红审判员 王宏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