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吕德宝,李灵芝,吕健敏,马卓迪,浙江创业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45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被执行人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383274-4。法定代表人吕德宝。被执行人吕德宝,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灵芝,女,1963年6月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吕健敏,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马卓迪,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浙江创业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文教旅游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1169640。法定代表人叶寿田。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吕德宝、李灵芝、吕健敏、马卓迪、浙江创业薄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179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09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吕德宝、李灵芝、吕健敏、马卓迪、浙江创业薄板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9534920.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款42578570.0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4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