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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谭绍权与胡国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绍权,胡国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726号原告:谭绍权,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建德市。被告:胡国民,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谭绍权与被告胡国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谭绍权于2017年6月14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欠尾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国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绍权撤回对被告胡国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谭绍权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蓝徐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