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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振亭与毛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亭,毛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064号原告:朱振亭,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毛广青,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朱振亭与被告毛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朱振亭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振亭以需要理清事实,进一步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振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振亭负担。审判员  林宏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杨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