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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刑抗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四虎、燕明晓、张剑锋、王维柱贪污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指令再审决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 令 再 审 决 定 书(2017)内刑抗6号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理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四虎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告人王维柱、张剑锋、燕明晓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准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四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23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准格尔旗人民法院重审。2015年2月10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作出(2014)准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四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王维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张剑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燕明晓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王四虎、燕明晓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5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王四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王维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张剑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燕明晓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内检公诉审刑抗〔2016〕6号刑事抗诉书,以”本案属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仅作��面审理,严重影响公正裁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梁安窑村西哈拉社的土地被征用属于国家征用,而非企业临时占地,梁安窑村委会代管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属公共财产而非西哈拉社的集体财产,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为由,提出抗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公开开庭审理,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