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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永新、刘树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新,刘树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吴永新,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树吉,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永新与被执行人刘树吉合伙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宗 帅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桂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