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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赛非也与杨吾麦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吾麦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514号原告:张某,女,回族,生于1988年8月20日,文盲,农民,住和政县。身份证号:×××被告:杨某,男,回族,生于1985年1月10日,小学文化,农民,住和政县。身份证号:×××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9年3月30日招赘登记结婚。2012年1月29日生育男孩张某一,现随原告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时有矛盾发生。2014年5月中旬,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外出后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张某一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要求离婚,被告杨某同意离婚;二、婚生男孩张某一由原告抚养;三、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家庭共有财产折价款1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贾莉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成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