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太芬、合肥新北玻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太芬,合肥新北玻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788号申请人:陈太芬,女,1966年12月0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合肥新北玻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富康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9489098E。法定代表人:王永光,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太芬与被执行人合肥新北玻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认定纠纷一案,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长劳仲案字第7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长劳仲案字第70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长劳仲案字第7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传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