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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州汉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小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欧,苏州汉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欧,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邦,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汉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卫祖,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健,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瑜,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小欧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汉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7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小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小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冰峰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代理审判员  俞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