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甘连生、陈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连生,陈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880号申请执行人甘连生,女,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安区,系两轮电动车的车主和驾驶人,被执行人陈克明,男,汉族,1985年12月5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连生与被执行人陈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双方于2017年5月22日达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12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鄂12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借款本息29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