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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露诉张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露,张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674号原告:杨露,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被告:张华,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原告杨露与被告张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杨露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露负担。审判员  宋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