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露诉张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露,张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674号原告:杨露,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被告:张华,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原告杨露与被告张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杨露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露负担。审判员 宋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