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金希、边小辉、王小慧、吴文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金希,边小辉,王小慧,吴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袁凯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金希,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伏道镇伏道四街1号。被执行人:边小辉,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信合路76号。被执行人:王小慧,女,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城关镇五里村323号。被执行人:吴文涛,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伏道镇二街1区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金希、边小辉、王小慧、吴文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现无有效的执行线索,债权暂时不能执行到位,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23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永斌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武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