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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詹长林、陈兴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长林,陈兴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詹长林,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陈兴山,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融安县。本院执行詹长林与陈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陈兴山名下位于海翼0592(X2010P04地块)6号楼16层1601室房产,但暂时无法评估拍卖;经对被陈兴山其他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詹长林对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陈兴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詹长林的债权为1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崔跃民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