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4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雄奇密封件有限公司与上海钰辉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雄奇密封件有限公司,上海钰辉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817号(2017)沪0114民初4817号原告:上海雄奇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钰辉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原告上海雄奇密封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钰辉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雄奇密封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雄奇密封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雄奇密封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88元,减半收取计2,544元,由原告上海雄奇密封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