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与被告王军、张继红、李挠晓、苏爱女、李艳飞、孙利霞、李彦斌、李雄飞、王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王军,张继红,李挠晓,苏爱,李艳飞,孙利霞,李彦斌,李雄飞,王改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568号之一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住所地:府谷县三道沟镇三道沟村。负责人:陈兴旺,系该支行行长。被告王军,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张继红,女,汉族,1989年1月21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李挠晓,男,汉族,1959年12月10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苏爱女,女,汉族,1961年4月20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李艳飞,男,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孙利霞,女,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李彦斌,男,汉族,1984年5月6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李雄飞,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王改霞,女,汉族,1980年8月30日出生,住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与被告王军、张继红、李挠晓、苏爱女、李艳飞、孙利霞、李彦斌、李雄飞、王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且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向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永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