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7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向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7刑初333号公诉机关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男,1973年3月3日,住镇雄县。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某与高某因赌博产生矛盾。2012年9月8日9时许,向某某携带砍刀经过吴某家门前时,见高某正在坐着吃西瓜,便用砍刀砍了高某头部一刀后逃走。经镇雄县人民医院检查,高某左侧顶骨骨折、左侧额颞顶部软组织损伤,皮下积气;头皮裂伤;左侧膝关节外侧软组织损伤。经镇雄县公安局人体损伤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此次损伤构成轻伤。2016年6月19日,高某到镇雄县公安局坪上派出所投案。经坪上派出所民警调解,由向某一次性赔偿高某医疗等损失人民币48000元,高某对向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向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吴某1、邓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物证一把砍刀,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镇雄县人民医院伤情记录、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与高某产生矛盾后,用刀将高某砍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向某某与高某达成调解协议,已支付赔偿款,并得到高某谅解,经社区矫正评估,对向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村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向某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阮 锋审 判 员 高 见审 判 员 刘祖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茜书 记 员 张书荣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