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谭振华与耿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振华,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16号申请人:谭振华。被执行人:耿涛。申请执行人谭振华与被执行人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垦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耿涛偿还借款13000元。被执行人耿涛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耿涛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存款情况以及其他证劵、车辆、房产等财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结。同时,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扈亭河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