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烨、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烨,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财保14号申请人:张烨,男,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20151。法定代表人张桂湘,总经理。申请人张烨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唐山市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人民币59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张烨提供现金人民币30万元和唐山市丰南区众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唐山市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人民币59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庆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