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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5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海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平,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5915号申请执行人:孟平,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诗、袁军,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周海,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孟平与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49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孟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海给付借款83300元、诉讼费6700元,共计90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周海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周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周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孟平申请执行标的90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周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49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孟平发现被执行人周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佳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