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31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宋某光申请执行应某辉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光,应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宋某光,男,195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禄丰县彩云镇。被执行人:应某辉,男,197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昆明市晋宁县昆阳镇。本院在执行宋某光与应某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某辉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被本院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其本人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