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州喜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慧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喜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许慧林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572号之一原告:福州喜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忠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升毅,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许慧林,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福州喜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慧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福州喜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喜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计163.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福州喜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文洁人民陪审员 闫 军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东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