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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俊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689号移送机关:什邡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俊,男,汉族,大学文化,城镇居民,生于1987年2月25日,住什邡市。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什邡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中第(六)项确定马自达牌汽车一辆予以没收。该案于2017年5月8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份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什邡市公安局查封,扣押的马自达牌汽车一辆予以变卖或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令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