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汉铨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黄振东,黄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9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法定代表人刘连旺,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腾飞路以南(津南经济开发区总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黄振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汉铨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C区11号。法定代表人黄学荣,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振东,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黄学荣,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汉铨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汉铨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黄振东、黄学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二中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