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瑞珠与被执行人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珠,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陈瑞珠,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瑞珠依据生效的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5)洋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0万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先后执行15000元,申请人已足额领取;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冻结;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旭审判员 史建民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理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