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3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程顺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程顺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9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住所地大石桥市哈大路中段58号。主要负责人:沈元亮,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军,系该行职员。被告:程顺财,男,住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被告程顺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999元、利息811.66元、滞纳金268.23元,合计5078.89元;2、要求被告给付诉讼期间至还款日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和手续费;3、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且本院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同意对其公告送达,应予驳回起诉,原告可在能够提供被告准确居住地址后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学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简佳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