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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徐冬梅与代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冬梅,代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434号原告:徐冬梅,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代云华,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冬梅诉被告代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冬梅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冬梅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徐冬梅承担。审 判 长  张世林审 判 员  游 红人民陪审员  付世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