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徐冬梅与代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冬梅,代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434号原告:徐冬梅,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代云华,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冬梅诉被告代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冬梅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冬梅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徐冬梅承担。审 判 长 张世林审 判 员 游 红人民陪审员 付世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