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民初20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嘉兴市星原印刷有限公司与嘉兴市鑫通电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星原印刷有限公司,嘉兴市鑫通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081号之二原告:嘉兴市星原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塘汇街道平南路218号(嘉兴红星电子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633199632。法定代表人:毛元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鑫通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茶园北路333号A4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7071371XN。法定代表人:陆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星原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鑫通电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嘉兴市星原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嘉兴市鑫通电池有限公司已支付了定作款,实体问题已经解决,现撤回对嘉兴市鑫通电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星原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计1455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675元,由原告嘉兴市星原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陆 丹书 记 员 史梦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