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晃县安捷科技电脑联通沃店、杨政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新晃县安捷科技电脑联通沃店,杨政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2990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和平,男,1962年4月11出生,汉族,系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新晃县安捷科技电脑联通沃店。经营者:杨政才。被告:杨政才,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侗族。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晃县安捷科技电脑联通沃店、杨政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晃县安捷科技电脑联通沃店、杨政才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邬序利人民陪审员 武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