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刑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小岭运输毒品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刑终16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小岭,男,1968年4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县。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2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7年5月20日被裁定假释,同年7月14日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01年2月24日止。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撤销假释裁定,合并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零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谢德辉,湖南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小岭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6)湘12刑初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小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6年8月11日14时,被告人刘小岭携带毒品乘车从湖南省邵东县出发,经邵怀高速公路到达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当日17时左右,刘小岭进入怀化市鹤城区宝庆宾馆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共计1831.6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38.3%、61.8%、64.9%;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包,共计94.5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的毒品、提取、称重、取样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据此,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小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人刘小岭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刘小岭将自己吸食的毒品从邵东带到怀化,不具有贩卖和运输的目的,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1日14时许,上诉人刘小岭携带毒品邀约朋友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川QU84**的丰田轿车从湖南省邵东县出发前往湖南省怀化市。当日16时许,刘小岭乘车经邵怀高速公路进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后到达怀化市鹤城区宝庆宾馆,刘小岭携带毒品进入宾馆大厅。当日17时左右,公安人员在宝庆宾馆一楼将刘小岭抓获,当场从刘小岭的手提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包,共计1831.6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38.3%、61.8%、64.9%,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包,共计94.5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中方县公安局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2016年8月11日14时,中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到怀化市公安局情报部门提供的线索,称怀化市鹤城区宝庆宾馆有人持大量毒品,可能进行交易。当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宝庆宾馆一楼大厅将携带毒品的刘小岭抓获。同月21日,中方县公安局对刘小岭立案侦查。2、中方县公安局提取、称量、取样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2016年8月11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怀化市鹤城区宝庆宾馆一楼大厅从刘小岭携带的黑白相间的手提袋内查获冰毒疑似物3包(分别净重690.87克、449.60克、691.16克)、麻古疑似物5包(分别净重18.68克、19.04克、18.58克、19.36克、18.87克)。次日,公安人员从刘小岭处扣押了银行卡、手机等。3、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人刘某某、张某出具的(怀)公(物)鉴(理化)字[2016]571号鉴定意见:从送检的刘小岭处查获的3包冰毒疑似物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送检的5包麻古疑似物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4、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人吴某某、张某某出具的长公物鉴(毒品)字[2016]8041号物证鉴定意见:送检的3包冰毒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1.8%、38.3%、64.9%,送检的麻古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6年8月11日11时许,他在邵东县领秀网吧上网时碰到刘小岭开着一辆黑色丰田轿车(车牌是川牌,后面数字为38),刘小岭讲去怀化看朋友,因没有驾驶证邀他帮忙开车前往。他同意后,刘小岭说去拿点东西,要他在网吧旁边等。当日14时左右,2人从邵东收费站上沪昆高速开往怀化方向。快到怀化中方收费站时,刘小岭打电话问对方在哪里,讲自己快到了。挂了电话,刘小岭要他从中方收费站下高速。当日16时许,刘小岭又打电话讲已下高速,先找地方住下。后刘小岭要他导航到怀化市河西宝庆宾馆。17时左右,他们到达宝庆宾馆,刘小岭从车后座拿了一个黑白相间的袋子走进大厅。2人坐在大厅沙发上时,刘小岭将手提袋放在沙发上面。这时,公安人员将刘小岭抓获,刘小岭讲手提袋里是冰毒和麻古。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收条:他有一辆黑色丰田小轿车,车牌号为川QU84**。2016年7月30日,“唐宏云”从上海租他的车到湖南邵东。他将“唐宏云”送到邵东后,“唐宏云”要他等自己一起回上海,因他有急事要先走,而车坏了开不了,“唐宏云”讲车放在邵阳修理,到时找人开回上海。后“唐宏云”一直未支付他车费,也未归还汽车。他于2016年8月23日收到公安机关退还的车辆。7、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怀化管理处中方收费站交易信息及照片:2016年8月11日14时16分,车牌号为川QU84**黑色丰田轿车从邵东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16时24分从怀化中方高速收费站下高速,16时32分进入怀黔路。8、中方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2016年8月12日2时30分,公安人员对刘小岭的尿液检测,结果呈吗啡、甲基非他明均为阳性。9、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1990)刑一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邵中刑执字第956号刑事裁定书、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0)方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龙溪监狱释放证明书、湖南省怀化监狱释放证明书:1990年12月28日,刘小岭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7年5月20日被假释,同年7月14日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01年2月24日止。2000年7月4日,刘小岭在假释期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撤销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邵中刑执字第956号刑事裁定书,连同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三年七个月零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10、中方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证明刘小岭的身份情况。11、上诉人刘小岭的供述:他前两天在邵东街上碰到“青满”,告诉“青满”打牌欠了很多钱,“青满”要他帮自己送毒品,承诺支付一万元报酬,并约他于2016年8月11日中午在红岭路的巷子见面。2016年8月11日12时左右,“青满”在邵东县红岭路路边巷子将冰毒和麻古交给他,要他下午将毒品带到怀化河西宝庆宾馆大厅,如到晚上7点还没来人取毒品,就再带回邵东。他核对毒品后联系朋友王某甲帮忙开车,讲去怀化玩。王某甲开的是“青满”借给他的黑色丰田轿车(车牌开头字母是“川Q”),他们从邵东开车到了怀化河西的宝庆宾馆。当日17时左右,他们刚坐到宾馆大厅沙发上就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他随身携带的黑白相间的袋子里发现3包冰毒和5小包麻古。公安人员现场对毒品提取、封存、编号,后又当着他的面拆封、称量,冰毒总重量1831.63克,麻古总重量94.53克。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小岭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大。刘小岭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刘小岭将自己吸食的毒品从邵东带到怀化,不具有贩卖和运输的目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和意见。经查,刘小岭虽系吸毒人员,但持有毒品达1926余克,数量大,明显超出合理吸食量,在将上述毒品从邵东县运送到怀化市时被当场抓获,且刘小岭亦对自己是帮助他人运输毒品作了多次供述,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原判根据刘小岭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筱玲代理审判员  肖 莉代理审判员  杨利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