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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兴义市远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黔西南州三江口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义市远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黔西南州三江口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2292号原告:兴义市远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大道闽南建材市场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68840343XX。法定代表人:赵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兆吉,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黔西南州三江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三江口镇红落万村下娃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5733264700。法定代表人:孙琪钟。原告兴义市远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黔西南州三江口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义市远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义市远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元(已减半),由原告兴义市远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然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