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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5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凯、周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凯,周勇,李国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217号原告: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镇店前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赵安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阳,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凯,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周勇,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李国莲,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告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凯、周勇、李国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查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