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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恢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雄、文礼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雄,文礼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358号申请执行人:张雄,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16日,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文礼钦,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8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张雄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文礼钦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