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恢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雄、文礼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雄,文礼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358号申请执行人:张雄,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16日,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文礼钦,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8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张雄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文礼钦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