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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虞佩佩与顾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佩佩,顾乾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1民初762号原告:虞佩佩,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告:顾乾红,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原告虞佩佩与被告顾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虞佩佩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哲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