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4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于德海与姜成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德海,姜成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终4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德海,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普兰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绪章,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成全,男,1953年4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默,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德海因与被上诉人姜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绪章与被上诉人姜成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问题。2011年8月30日,上诉人姜成全从被上诉人于德海处收到100万元,并向被上诉人姜成全出具了”收条”一份。”收条”内容为”电工于德海收姜成全工程款壹佰万元(即:1,000,000.00元)。利息:6万元于德海自己负担”。被上诉人姜成全称上诉人于德海承包普兰店市御翠园小区电工的工程,因资金短缺向其借款100万元整。上诉人于德海否认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称被上诉人姜成全经大连盛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介绍从王桃清处借了100万元,实际借款94万元,利息6万元。御翠园小区的工程,被上诉人姜成全是大包,我是小包,约定被上诉人姜成全和大连衡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我和被上诉人姜成全结算。后期被上诉人姜成全与大连衡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承包合同,我就不和被上诉人姜成全结算,直接和大连盛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我承包御翠园电气工程,被上诉人姜成全起诉我的100万是开发商通过被上诉人姜成全转给我的工程款。上诉人于德海为证明其主张,二审中提供了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3055号民事判决及庭审笔录、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终04105号民事判决及庭审笔录、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经本院审查,上述相关案件中涉及到案涉100万元的形成及款额走向,且案涉100万元的形成及款额走向涉及到案外人。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明事实后确定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德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王淑兰审判员缪明审判员王良家二Ο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丁艺菲 来源: